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被告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万达广场施工项目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原告蔡XX,该工程项目目前已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原告蔡XX依据《2020年度北京XX建筑有限公司班组工作量结算付款单》起诉要求被告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尾款231290元,二审法院判决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工程尾款231290元及利息。被告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又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案涉《结算付款单》上的公章系伪造的,和该公司备案的公章不一致。高院经书面审理认为被告一审时放弃公章真伪鉴定,再审提出申请的不予支持。且结算单出具后被告陆续支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故驳回了被告的再审申请。本律师代理的原告获得胜诉。
律师观点:
本案贯穿一二审及再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结算单上的公章的真伪问题。被告一审申请公章真伪鉴定,后又撤回鉴定申请。二审期间提出真伪鉴定,法院不予支持。再审期间以伪造公章报案的立案通知书作为新证据继续申请真伪鉴定,高院依然不予支持。
本案的公章如果是伪造的,或者和被告所谓的备案公章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能否认定结算单的效力呢?按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本案的结算单不仅加盖公章,还有项目经理和被告股东的签字捺印,即使被告为了逃避责任,自己伪造公章,或者刻制和备案公章不一致的公章对外盖章形成的法律文件依然有效。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