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被告苗XX将其承建的山水四期工程中的钢筋、木工、混凝土劳务工程发包给被告秦X施工。因第三人欠付被告苗XX工程款导致被告苗XX欠被告秦X劳务费83万元,被告苗XX于2024年7月4日将第三人给其顶账的察右前旗XX苑小区3-2-1002号房屋抵顶其欠被告秦X的农民工工资50万元。 被告秦X在和苗XX就此房屋以物抵债前的2024年7月1日,通过房屋中介以45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给被告秦X支付了45万元房款。被告秦X将该房屋交付原告,原告于2024年7月10日交纳房屋维修基金、物业费等费用后开始装修,10月初入住。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秦X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一再推脱。直到2025年二月份,原告才知道该房屋早在出售前的2023年就已经过户到案外人名下。被告苗XX明知其对该房屋无处分权,仍然将此房屋以物抵债给被告秦X,被告秦X在出售该房屋给原告时对该房屋无处分权。所以,二被告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而出售该房屋给原告属于欺诈行为,导致原告无法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被告应当退还原告的全部购房款并赔偿装修损失。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及装修损失共计65万余元。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高X通过房产中介自被告秦X处购买房屋,并支付了房屋全部价款,但案涉房屋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被告秦X未取得案涉房屋处分权,致使案涉房屋所有权无法转移,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购房款、赔偿装修损失等65万元,法院应当支持。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