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原告段XX与被告于XX系朋友关系。原告和被告购买了一辆沃尔沃车辆。2021 年 8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于XX口头达成了车辆买卖协议,原告通过首付和贷款方式向被告支付车款20万元。2025 年原告认为所购车辆为过水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为由给原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原告以被告故意隐瞒车辆为过水车的重要事实,存在欺诈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车款及贷款利息、三倍赔偿金共计84万余元。被告委托本律师出庭答辩,庭审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案涉车辆为过水车辆。后一审法院判决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被告退还购车款2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部分胜诉。
律师观点:
被告也是和别人购买的二手车,案涉车辆是否过水,被告并不知情,不构成欺诈。被告不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被告将案涉车辆出售给原告也是市场价正常交易,而非名下低于市场价的交易行为。如果存在过水事实,被告购买的时候也不知情。所以,原告主张的过水问题和被告无关。涉车辆涉水时间和理赔时间发生在被告购车之后,本案案涉车辆涉水时间可能发生在2020年三季度(鉴定评估意见书未予以明确),被告购车时间发生在 2021年3月7日,如被告发现所购车辆为涉水车,从日常经验上看,其和上家请求三倍赔偿所获收益远高于将车辆买给原告。所以原告并不是欺诈,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的三倍惩罚性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