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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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涉水车辆给买受人,买受人能否主张三倍赔偿?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3日 523人看过 举报

2026-03-13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原告段XX与被告于XX系朋友关系。原告和被告购买了一辆沃尔沃车辆。2021 年 8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于XX口头达成了车辆买卖协议,原告通过首付和贷款方式向被告支付车款20万元。2025 年原告认为所购车辆为过水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为由给原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原告以被告故意隐瞒车辆为过水车的重要事实,存在欺诈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车款及贷款利息、三倍赔偿金共计84万余元。被告委托本律师出庭答辩,庭审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案涉车辆为过水车辆。后一审法院判决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被告退还购车款2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部分胜诉。

律师观点:

被告也是和别人购买的二手车,案涉车辆是否过水,被告并不知情,不构成欺诈。被告不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被告将案涉车辆出售给原告也是市场价正常交易,而非名下低于市场价的交易行为。如果存在过水事实,被告购买的时候也不知情。所以,原告主张的过水问题和被告无关。涉车辆涉水时间和理赔时间发生在被告购车之后,本案案涉车辆涉水时间可能发生在2020年三季度(鉴定评估意见书未予以明确),被告购车时间发生在 2021年3月7日,如被告发现所购车辆为涉水车,从日常经验上看,其和上家请求三倍赔偿所获收益远高于将车辆买给原告。所以原告并不是欺诈,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的三倍惩罚性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庞廷律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监事长,乌兰察布市新联会会员,乌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
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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