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原告李XXXX与被告李XX系父女关系,2011年,被告与原告的母亲韩XXXX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婚后购买的位于A市XXXX小区3 号楼 1 单元1101号房屋及轿车一辆归男方所有,并 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变卖,等女儿李XXXX 18 岁时,男方无偿将上述财产过户给女儿,最终所有权归李AA所有。现原告已满 18 岁,被告非但没有将房屋和车辆过户给原告,还在将案涉车辆变卖,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至法院,向被告索要该房屋及车辆。在诉讼中被告XX提出调解,同意将房屋给付原告并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放弃主张车辆的所有权。经法院调解成功。
律师观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李XXXX作为被告李XX的亲生子女,有权作为原告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主张被告履行案涉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的义务。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