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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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在承租房屋外堆放易燃物品,火灾导致相邻承租户的财产损失,谁来担责?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8日 16人看过 举报

2026-05-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24 年 10 月 20日,原告罗X与被告即房东吴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吴X院内前院(《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房屋为“二号自建房”)的厂房正房和西房,另,吴X又将该院北侧房屋出租给了樊X、孙X(《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房屋为“一号自建房”,一号、二号自建房同在吴X院内,一号自建房南墙系二号自建房北墙)。2025 年 4 月 8 日,该民房发生火灾,经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吴X家一号自建房小院内南墙靠东墙体下部,起火点为吴X家一号自建房南墙底部距东墙 10.6 米处 V 字型熏黑痕迹底端。火灾严重烧毁了原告承租的二号自建房东西向印刷车间内物品。因本次发生火灾的部位为樊X、孙X承租的一号自建房南侧堆放易燃物的位置.原告罗X认为:吴X作为房东,对出租的房屋负有消防安全管理义务,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该火灾发生的起火点在樊X、孙X承租的一号自建房管理范围之内,樊X、孙X负有采取防范措施以防止火灾发生、蔓延的消防义务,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孙X委托本律师后,本律师及合办律师共同研判案情,出庭应诉答辩认为孙X临时堆放塑料筐的行为无过错和火灾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采纳代理律师观点,判决由房东即吴X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全部胜诉。

律师观点:

一、孙X临时堆放空塑料筐的行为无任何过错,其对火灾的发生、蔓延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孙X堆放的物品并非易燃物,临时堆放行为未形成消防安全隐患。本案中,孙X在一号自建房南侧仅临时堆放了一些装水果用的空塑料筐,该物品并非易燃品,燃点远高于木材、木门等易燃物,既无法成为无焰火源起火的引火物,也不具备助燃的属性。该堆放行为系临时放置,未长期占用院落公共区域,未影响院落消防安全及通行,本身不具有任何消防安全隐患。

2. 孙X对房屋采用易燃泡沫材料毫不知情,无预见火势蔓延的主 观过错。过错是侵权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而过错的认定以行为人具有预见风险的可能性为前提。本案中,孙X对该房屋建筑材料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完全不知情,客观上无法预见临时堆放塑料筐的行为可能与火势蔓延产生任何关联。在此情况下,要求孙X对火灾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违背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综上,孙X的堆放行为无任何过错,其堆放的物品与火灾的发生、蔓延均无因果关系,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原告罗X自身存在多项重大过错,是案涉火灾损害发生及扩大的直接、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绝大部分损失。

1.罗X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违约且违法,为损害发生埋下根本隐患。罗X与吴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案涉二号自建房的用途为居住,但罗X擅自以该地址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开办印刷车间,将居住用房违规改为经营性用房,其擅自改变用途的行为,导致房屋内堆放大量纸张、油墨等易燃印刷物料,使原本用于居住的房屋成为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点,是后续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根本前提。

2.罗X开办的印刷车间消防严重违规,未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义务,直接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印刷车间属于存放易燃物品的经营性场所,根据《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该场所投入使用前必须经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合格,且场所内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但本案中,罗X的印刷车间既未经过消防验收,也未配备灭火器、喷淋等任何基本消防设施,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开展灭火工作,直接导致火势快速蔓延,原本可控制的小火情演变为重大财产损失,其消防违规行为是损害结果大幅扩大的核心原因。

3.罗X作为经营主体,未尽到基本的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对损害结果具有重大过错。罗X作为印刷行业从业者,理应知晓印刷场所因存放大量易燃物料,具有较高的火灾风险,其应尽到更高的消防安全注意义务。但罗X在经营过程中,未对车间内易燃物料的存放采取任何防火、隔离措施,未制定任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印刷车间的消防安 全疏于管理,其主观上的疏忽大意与客观上的管理缺位,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其过错程度显著且重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罗X的上述过错行为是案涉损害发生及扩大的主要原因,应据此减轻甚至免除其他方的赔偿责任,其自身应承担绝大部分损失。

三、被告吴X对案涉火灾的发生及损害扩大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吴X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和院落管理人,是本案损害发生的首要过错方。其一,吴X违规使用易燃泡沫材料搭建房屋外墙及彩钢房顶,且未将该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告知所有承租人,该行为是火灾发生后火势快速蔓延、损害结果大幅扩大的关键原因。可以说,若吴X采用阻燃材料建房,火势不会蔓延到印刷车间内。房屋建筑材料的安全性由所有权人保障,吴X未尽到告知义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其二,吴X作为出租人,未对罗X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开办印刷车间的行为进行任何监管,未尽到出租人对房屋使用的监督义务,放任消防安全隐患的存在,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


庞廷律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监事长,乌兰察布市新联会会员,乌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
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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