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题目:
原告内蒙古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自2021年起至2022年和被告内蒙古XX炭素科技公司陆续签订多份《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炉墙拆除重建、地面硬化、抹灰等工程(详见各合同清单)。原告均按合同约定履行完义务,前期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和进度款,但工程完工后被告开始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包括验收款和质保金在内的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尚欠424920.2元。
本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并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欠原告的工程款仅有12万余元。庭审中原告举证其法定代表人和被告的员工有一段微信聊天内容,里面有被告原告给原告确认尚欠工程款424920.2元的文字内容。经法庭审理查明,案涉合同额共XXX元,原告自认被告付款XXX.8元。尚欠309683元。被告举证证明后期被告替原告代付赔偿款181455元,故被告还欠原告工程款128228元。原告关于微信对账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本案达到部分胜诉。
律师观点:
通过微信发送的对账确认信息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但需满足特定条件才能被法院采信。微信对账信息属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一种,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已被明确列为法定证据类型。但要使微信对账信息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核心要件:主体身份必须明确可识别、内容表述需清晰明确、证据需具备完整性和真实性、需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本案中原告出示的微信对账信息和合同、付款明细等证据无法对应,故法院没有采信其证明目的。律师建议,单独依靠微信对账信息存在风险,应结合合同、送货单、发票、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相互印证。特别是大额交易,建议定期补签书面确认文件。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