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07日 3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本诉中原告张某某起诉被告A要求返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诉讼中被告A将汪某、赵某、米某追加为本诉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开庭前被告A又提出反诉。在反诉中,本诉的原告张某某成为反诉的被告,而本诉的第三人汪某、赵某、米某也被反诉原告A列为反诉的被告,要求反诉被告张某某和汪某、赵某、米某共同返还超付借款368万元。本律师作为汪某、赵某、米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答辩意见为被告不能反诉被告。但是一审法院还是判决了汪某、赵某、米某共同返还反诉原告借款303万元。汪某、赵某、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反诉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独立诉讼请求,需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且目的在于抵消、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的原告。所以,本诉被告张A只能对本诉原告张某某提起反诉,不能对本诉同案被告汪某、赵某、米某提出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