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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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的结算单能否作为实际施工人和违法分包人的结算依据?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15日 991人看过 举报

2025-04-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20年12月,被告青岛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签订《集大原铁路内蒙段先期开工站前工程XX隧道进口开挖、支护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单价按照附件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暂定总价29122502.88元。2021年5月,被告将案涉工程按照其承包单价的88%全部转包给原告,双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工期1025天,从2020年12月31日到2023年10月22日。在合同的重要条款如2.3条劳务分包内容,第6.1、6.2、6.3条计量、结算与支付条款上,被告1完全将劳务分包合同中的上述条款照搬到和原告签订的协议书中。《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22.13条第(3)项和《协议书》第17.10条第(3)项约定,合同外的工程量,按照实际发生并经签证的量结算。协议中有相同或相似报价的,根据协议单价执行。《协议书》第17.24条约定,合同外新增施工项目按照新增单价×0.88作为双方的新增项目施工单价。

协议签订后,原告孙XX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合同内的工程量计量每个月由被告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的项目部收发工程量,形成工程量计算书由被告青岛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签字;合同外的工程量由原告先施工,施工后被告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的项目部收发工程量,形成工程量计算书由被告青岛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签字。

2022年1月30日,集大铁路隧道工程项目经理部给被告青岛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关于解除隧道进口开挖支护劳务分包合同的函》,终止被告青岛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的劳务作业,尽快到项目部办理结算事宜。2022年2月9日,被告青岛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原告下达《解除协议书的通知》,双方并未办理结算。2022年10月9日,二被告签订《委外工程验工结算表》,经结算案涉工程款总额为12938970.74元。按照原告和被告青岛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88%结算比例,被告青岛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为11386294.25元。被告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已代付原告农名工工资等共计5979558元,被告青岛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应给付原告5406736.25元。

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被告青岛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违法转包方,被告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作为发包方。二被告未结清原告的工程款。本律师代理向被告青岛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协议一致,原告撤诉。

律师观点:

由于本案原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被告青岛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致使被告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导致原告无法施工,整个工程均由原告施工,被告青岛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仅参与管理,所有的工程量全部由原告完成.

原告出示的《委外工程结算表》是违法分包方即被告青岛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发包方即被告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签订的结算表,完成的施工量以及对应的工程款也应当是原告和被告青岛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及对应的工程款。按照双方签订《协议书》的约定,被告青岛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以其承包单价的88%全部转包给原告。被告青岛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挣取的只有12%的管理费,剩余的88%工程款应当属于原告。所以,被告青岛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发包方即被告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签订的《委外工程结算表》完全可以作为原告主张工程款的证据。


庞律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主任,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监事长,乌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
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1150920********14 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