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原告张XX租赁被告方XX位于集宁区浙江小商品的房屋从事家俱经营活动,并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21年7月份,有几个用户到原告租赁被告的房屋内实地看了货,并要求购买。原告方当即与河北香河家俱城订了货,货品发回后暂时存放在原告租用被告的房屋内,因被告出租的房屋不符合正常使用标准,暖气片崩裂跑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租用被告的房屋满地都是水,原告存放在租用房子内的家俱被水浸泡,用户拒绝购买,给原告造成了7万余元的损失,厂家又拒绝接受退款、退货。不得己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方协商,数年来协商未果,从此原告拒绝交纳部分房租费,一直拖到现在。2024年方XX将原告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原告给付方XX房屋租赁费。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方XX赔偿其被水浸泡的沙发等家具价值75200元。
本律师代理被告出庭应诉,答辩被告出租给原告的商铺没有发生跑水渗漏的现象,原告的起诉事实和理由与被告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费,并向法庭提举了送货单、照片等证据欲证明其主张,但是原告提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该次漏水事故所造成财产损失的名称、数量,不足以证明因该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庭审中法庭释明,原告拒绝申请因果关系及财产损失金额鉴定,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胜诉。
律师观点:
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系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费,并向法庭提举了送货单、照片等证据欲证明其主张,但是根据原告提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该次漏水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名称、数量,亦不足以证明其因该事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本案中,仅依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且庭审中经法庭释明,原告拒绝就因果关系及财产损失金额申请司法鉴定,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