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被告俎XX承包了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白金汉府小区的劳务工程,雇佣原告在工地上从事绑钢筋工劳务。原告闫XX从被告处准备承揽钢筋绑扎加工的活,并将自己的钢筋窝弯机、调直机、剪切机拉到工地上,后认为承揽挣不了钱。就和被告商量改为打日工,原告将上述机器提供给被告使用,被告按日工260元给原告发工资。被告需要的工人由原告介绍,被告按日结算工资通过微信支付给原告,原告收取自己工资后将其他工资转发给干活的其他工人。2022年5月13日,工地基槽内需要绑钢筋,由于基槽内有斜坡,没有设置专门的工人通道,也没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原告跌伤右足。当日入住院,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经法院委托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8万元左右。被告答辩认为是承揽关系而非提供劳务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提供劳务关系,需要搜集证据后再行起诉,故驳回原告的诉求。
律师观点:
提供劳务还是承揽合同纠纷的区别如下:1、劳务关系中,用工方在选择劳务者时一般仅考虑劳务者的劳动技能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是否胜任工作内容以完成相关的劳务;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在选择承揽人时不仅要考虑到其是否具有劳动技能,更侧重考虑承揽人是否具备足以完成工作成果的资质、设备、技能、信誉、劳力能否达到交付工作成果的这一目的;2. 劳务关系提供的为劳务本身。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自行准备工具,交付工作成果。3. 劳务关系中,劳务者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劳务方提供的劳动是用工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用工方可以随时安排指挥、调动劳务者的工作内容。而承揽合同主体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当事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于作业人员的选择具有自主性,对于工作的内容、安排具有独立性,对承揽活动享有自主支配权;4.关于报酬计算,劳务关系是按天计算,承揽合同是按交付成果与否、品质确定,结算方式是一次性支付。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机器不是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被告使用原告的机器并按日支付费用属于对机器的租用,另外被告按照日工资给原告结算劳务报酬。这和承揽合同中一次性结算报酬的方式有着根本的区别。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应当为提供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