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庞廷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8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皈依佛门的俗家弟子在看守寺庙期间用自己的微信二维码收取香客的功德钱,收否属于诈骗行为?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6日 53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公安机关接宗教局报案,有人在金龙大王庙多次开展非法宗教活动。公安机关以孟XX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经查,孟XX受文旅局雇佣看守大王庙,在看守期间,孟XX自己出资将居住的西房地板进行铺设,同时对寺院进行平整。将自己的微信二维码悬挂在大殿的供桌桌角两侧。开放大王庙,允许香客进入烧香拜佛。期间购买高香、小香、酥油灯、蜡烛、酥油灯佛具用品供香客使用。香客烧香拜佛时捐出的布施钱、香火钱等,现金投入到功德箱,大部分钱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到孟XX的二维码里。公安机关认定,孟XX构成诈骗,诈骗数额为10307元。并将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孟XX委托本律师为辩护人,从公安羁押之日起开始为其辩护,经过努力,孟XX被依法取保受审。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后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此辩护取得成功。

律师观点:

一、孟XX作为皈依佛门的俗家弟子,在经济收入稳定的情况下,受聘文旅局照看大王庙,功德箱和二维码的香火钱均是香客的自愿捐输,且全部用于大王庙的修缮维护。此外孟XX还自掏腰包用于大王庙的日常维护。不存在孟XX非法占有的主观犯意。

佛家经典《法华经》中说:诸苦所因,贪欲为本;若灭贪欲,无所依止贪财好色都是修行大忌,除了增添罪业,也是轮迴根本。作为皈依佛门的孟XX不可能不知其意。否则其也不会在凉城县天福寺、阳高县五佛寺捐赠功德碑大理石地面,农用车,白面、大米、胡油等生活用品善举。正是出于乐善好施不图报,淡泊明志谦如水”的佛家禅语的教诲,孟XX一心向善,自愿布施。本来自己的石材厂生意兴隆,孟XX还能自愿去值守金龙大王庙,薪水微博无所谓,自掏腰包换新颜。将本已破败不堪的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干净整洁、香火不断。虽然孟XX的职责是防火、防盗、安全保障等,但是这样只能是保护文物,只有香火才能让文物活起来。

俗话说“逢山朝顶、见庙磕头”,善男信女看到大王庙开门,自然要来烧香拜佛,捐输得功德钱、布施钱、香火钱均是积德行善的行为。不管是投入功德箱的现金、还是扫码、转账、发红包支付到孟XX的微信,所有的钱都用于大王庙的硬件设施的维护改善,例如拉电线套管,买地砖、购置桌子、请人擦佛像、把野草、打扫卫生等;还用于软环境的改变,比如悬挂灯笼、修缮已有的功德箱、购置香、贡品、酥油灯等。并没有用于自身消费,车的加油钱都是孟XX自己出的钱。

不能以使用个人微信收款码就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只不过是接受捐赠的方式紧跟时代发展变化。香客们捐输功德钱或者香火钱讲究个吉利数字,现在谁身上也不可能拿出8.88元的现金,但是扫码支付这种方式可以一举两得。不管是进入功德箱的现金,还是进入孟XX微信的收款,全部用在寺庙。202351日,大王庙的主管单位文旅局出具《情况说明》,明确同意有烧香的群众进入庙内在指定地点烧香烧纸,并要求XX做好防护工作。香客上香自愿捐钱也是文旅局允许的,所捐钱款文旅局认为数目很少,暂时未做要求。既然文旅局没有要求,作为文旅局的雇员,XX将捐赠款项用于寺庙维护工作又怎么是非法占有呢?

另外,XX出入公心,将寺庙的收入一笔一笔告诉其朋友记账,足见其无私的佛家弟子心态。如此又怎么可能产生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犯意呢?所以,孟XX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犯意。

二、香客们捐输香火钱并不是基于孟XX的形象、穿着而误以为大王庙的住持。孟XX也没有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

XX已于2018年皈依佛门,孟XX成为俗家弟子前后,XX由于没有头发,常年都是光头,平时素爱着唐装,皈依后着居士服更是皈依弟子的标准着装。而居士服和和尚服是完全不一样的,区分居士服和和尚服看衣领,单层是居士服,三层是和尚服,普通人不懂看他穿的居士服就以为是和尚。香客们捐钱不是因为看孟XX像和尚,而是拜完佛虔诚内心驱使后捐赠的功德钱和布施钱。而且,孟XX从没有让香客拜完佛或者还佛像必须交钱,即使有的香客使用了庙里的香火而主动问多少钱时,孟XX都是说“随缘”或者“随心给,自己看”。

至于卷宗里有些受害人陈述说孟XX不让他们用自带的高香必须用庙里的高香。不能以此认定孟XX以此骗取香客香火钱。关于此事是发生在正月上香高峰期,孟XX承担着寺庙防火的重任,香客们带多少高香就要烧多少高香,这样很容易引发火灾。孟XX劝导自带高香的香客不能带进去,想上高香用庙里的,每人仅限一柱,付不付香火钱随缘。这样既满足香客们拜佛上香的心愿,也避免了大量高香燃烧可能引发的火灾。

至于说孟XX私自添置佛像四尊更非其所为。在孟XX去寺庙之前,正殿已有三尊大如来佛,后来园区的工人送来三尊小佛像并放在正殿大如来佛下,后来孟XX捡来一尊小地藏王菩萨佛像,是别人放在正殿上的,也不是孟XX添置的。所以,原来就有佛像,后来的佛像也是别人送来的。以此认定孟XX添置佛像骗香客前来拜佛上香是错误的。

三、即使孟XX在大王庙进行宗教活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也不属于犯罪行为。

虽然大王庙是文物保护单位,不允许进行宗教活动。如果将孟XX不具备佛教住持的资格并组织香客烧高香收取钱财的行为属于进行宗教活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也仅是违法行为,只需承担停止活动、退还违法所得或者被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孟XX不具备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