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桂林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1日 9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坐落于XX310栋1单元4层2号房,建筑面积 178.41平方米,合同备案编号:XX号(房产证号: XX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 XX号)房产归戚某与女儿共同所有;在法院调解书送达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左某配合戚某办理房屋析产手续,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左某承担;
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左某名下,XX栋 16-2单元23层4号房,建筑面积 65.82 平方米,合同备案编号:XX号房归戚某所有;在法院调解书送达后30日内:1、由左某负责一次性还清该房屋的贷款;配合戚某办理房屋析产手续,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左某承担
债务分割。
双方确认,各自名下所欠债务归各自偿还。若因任何一方对外借款导致另一方承担责任的,另一方在支付完毕后可随时向对方全额追偿,逾期支付的,应按年利率 15%支付利息。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14519元,由左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