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桂林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1日 8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1日订婚,2016年5月13 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生育小孩问题等产生矛盾,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在今后的日子里多与原告沟通,做到相互理解与包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结婚,系自主婚.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生育子女问题等产生矛盾,但并无原则性矛盾,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感情沟通与交流,做到互相关心和体谅,相互理解与包容,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沈小静与被告廖卫春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