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桂林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1日 2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 1994 年经人介绍认识,于 1995 年9月18 日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交往时间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不和,产生诸多矛盾,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于 2021年 3 月 5日起诉离婚,因受被告哄骗原告撤诉。原告收到撤诉裁定书已经超过六个月,原、被告关系无改善,确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被告张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