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桂林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1日 10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目前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允。至于婚生子祁XX的抚养问题,考虑到祁XX出生后长期居住在被告父母家中且由被告父母协助照管,特别是 2017 年8月至今双方分居期间祁XX一直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的事实,祁XX由被告抚养更加适宜。原告作为祁XX的母亲,应负担婚生子的部分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本院根据原告的负担能力以及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为每月2500元。关于财产分割,因双方就坐落于研口区解放大道 96号2-2-1 号房屋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小轿车的分割问题,因该车现在被告处,归被告所有为宜,被告应给付原告该车价值一半的补偿即 20000 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晏B与被告祁A离婚。
二、子女抚养:祁XX(男,2013年7月22 日出生) 由被告祁A负责抚养,原告晏B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每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