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桂林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1日 5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查明:
原告徐某系被告徐A之女。2018年3月5日,被告徐A与原告徐某之母胡某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费标准暂以被告徐A月收入 30,000 元,按 25%比例计算,实际月收入以最终调查结果为准 );2.被告徐A自2021年5月6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徐某抚养费 7.500元(抚养费标准暂以被告徐A月收入 30,000 元,按 25%比例计算,实际月收入以最终调查结果为准)至原告徐某独立生活时止;3.判令原告徐某大额教育和医疗费用由原告徐某法定代理人胡某和被告徐A共同平均承担至原告徐某独立生活时止;4.判令被告徐A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被告徐A系原告徐某生父。原告徐某父母因性格不和于2018年3月5日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登记离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徐某2018年3月6日至2021年5月5日的生活费259,474.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