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桂林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4日 15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8 年 4 月26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戴A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5年7月原告戴某与被告魏某因打工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10月16日在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2月31日婚生女戴A出生原、被告由于婚前交往时间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再加上年龄差异大,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在生活的各方面产生诸多矛盾,且被告多次婚内出轨。2017年9月被告因婚内出轨再次被原告发现,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也不和原告联系。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魏某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7月,原告戴某与被告魏某自行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8日举行婚礼,2010年12月31日婚生一女名戴A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婚后较长时间内相处较融洽,有时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事后尚能相互容忍。原告称 2017 年7月发现被告有出轨行为,但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原谅了被告;同年9月 27 日,再次发现被告有出轨行为,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8年4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