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桂林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1日 6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仲裁未支持 峰回路转 法院判决终获赔
2005年3月,江某入职某单位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于2014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单位为江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工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2018年7月22日某单位在没有通知工会的情况下,要求江某解除劳动关系。江某和某单位多次交涉沟通赔偿事宜无果,后江某委托本律师到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未获仲裁委支持,江某再次委托本律师诉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某单位支付原告江某赔偿金44579.52元。
判决要旨归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仲裁请求未获支持,但再次委托律师起诉,经法院判决,终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