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桂林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5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3月23日下午,原告李XX在被告湖北*****学校体育馆一楼跆拳道场馆训练场训练时摔倒受伤,原告李XX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因伤情较重,原告李XX回家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后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后续治疗费预计在30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李XX及家长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均置之不理,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委托律师诉至江夏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认为被告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受伤,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判被告学校承担20%的责任,判被告赔偿原告20064元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由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0064元
判决要旨归纳:
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李XX虽是自愿报的跆拳道兴趣班,但是在学校体育场馆内受伤,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