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桂林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26日 5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17年3月3日20时10分许,余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沌口路(由沌阳大道方向往汉阳纸厂方向)行至沌口路水厂路段时,与路中一水泥墩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车受损,余某某受伤的事故。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交通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被告某某公司因道路施工在该路段设置了水泥墩,事故发生时有一水泥墩处于路中,水泥墩上所贴反光标示残缺不全,事故路段未设置相应警示标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事故发生后,余某某和某某公司关于赔偿问题始终不能达成一致,后余某某委托律师起诉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调解:
由某建设公司赔偿给余某某伤残、误工、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30000元。
调解要旨归纳:
某某公司已经将全部建设项目承包给某建设公司,由某建设公司承担余某某的赔偿责任。但余某某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某建设公司只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因施工方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所以余某某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施工单位承担,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余某某也有一定的过错,自己要适当的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