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桂林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18日 6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17年3月27日20时10分,被告刘某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原告赵某某在川龙大道上行顺昌工业园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赵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共计花费医药费69854元,全部有被告刘某某垫付。涉案小汽车归李某某所有,保险已过期。后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关于赔偿问题司机和车主相互推脱一直未达成一致,后赵某某委托律师起诉至武汉黄陂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由刘某某,李某某赔偿给赵某某伤残、误工、后期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000元。
判决要旨归纳:
车主虽然没有过错,但是因保险过期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虽然车主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但是因为保险已经过期,车主李某某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没有保险,司机刘某某承担了巨额的医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