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桂林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15日 4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16年5月27日,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因未安全驾驶在东风大道三角湖度假村路段与原告冯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冯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涉案小汽车归肖某某所有,涉案小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后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冯某某无责任。关于赔偿问题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相互推脱一直未达成一致,后冯某某委托律师起诉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由王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给冯某某伤残、误工、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35000元。
判决要旨归纳:
农村户口变城镇,车主无过错无责任
律师解析:
冯某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因乡村开发,土地被征收,赔偿标准按城镇标准获法院支持。因车主肖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