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桂林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08日 9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16年3月份和四月份,云某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分两次向董某借款210000元正,董某分两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10000元支付给云某,云某出具借条两张,约定2016年12月30日前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直至2016年11月份,云某分文未还,董某要求云某写下承诺书,承诺借款21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否则愿意承担年息20%的利息。后经董某多次催要,云某总是找种种理由拒绝还款,2017年7月30日董某起诉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判:
云某承认自己借款的事实,并且愿意承担年息20%的利息,但是总是找理由说是已经还了一部分借款,但是不能提交相关的还款证据。
判决要旨归纳:
云某承担还款210000元的责任,并支付自2016年12月3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年息20%的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律师解析:
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要妥善保存,约定利息只要不超过国家限制性规定标准(24%)就会受法律保护。借钱不能及时还,总会付出惨痛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