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桂林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30日 7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1年8月11日,朱某受曾某委托前往胡某住处附近去拿曾某向胡某的借款四万元整,并且朱某向胡某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后经胡某多次催要,朱某都以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为由拒绝还款,2017年10月30日胡某起诉至武汉硚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判:
朱某一直坚持自己非实际借款人,但是没有证据提交,不愿意承担还款责任。胡某提交借条一张做为证据,经朱某确认为本人所写。
判决要旨归纳:
朱某承担还款四万元的责任,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律师解析:
胡某提交的借条经朱某确认是由朱某本人出具,四万元现金朱某确认当时已收到,即便是这个借款说帮别人拿的,但是因为自己出具了借条,而又不能提供实际借款人,最终要自己承担还款责任。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诉讼时效适用最长时效20年,未约定利息不能主张向法院主张权利前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