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洁律师
姚洁律师
浙江-宁波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宁波某建材公司、杭州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姚洁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2日 16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XX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马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XX,江苏XX(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洁,江苏圣典(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施X,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XX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先行进行调解。原告于同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后因调解不成,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2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XX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洁、被告杭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宁波XX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即时原告货款575738.04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初,原、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用于余姚市X维修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处,由被告职工进行签收并核账确认。双方累计发生货款735738.04元,被告陆续支付220000元,尚欠515738.04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杭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认可双方存在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亦认可尚欠货款的事实,但由于项目业主至今拖欠工程款,且据项目业主反馈,原告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致使被告拖欠原告货款至今,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拟证明双方签订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约定被告逾期付款须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的事实。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2.发货单六份、结算清单两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15738.04元的事实。被告无异议,认可收货单上的混凝土方数,亦认可结算清单上的欠款金额,但认为原告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3.《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合同》一份、律师费发票一份,拟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26000元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无法核实原告是否实际支付律师费,且金额高于正常标准。本院认为,该收费标准符合《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证明该费用实际支出,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同时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杭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

另查明,原、被告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第四条对结算及付款方式约定:预拌混凝土供货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实行当月发货,次月15日前对账,次月月底前支付上月以供商砼全额货款,依此类推;第6.4条对违约责任约定:甲方(即被告杭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混凝土货款15天后,甲方须支付拖欠混凝土货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九条对争议解决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因诉讼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等损失。

又查明,原告为主张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2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XX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双方对账及被告的庭审陈述,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515738.04元,该款应及时付清,现拖欠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向违约方即被告主张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原告自愿将违约金标准变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该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系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辩称原告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但未举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所主张的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的意见,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杭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XX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15738.04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15738.0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6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17元,减半收取4608.50元,保全费3229元,合计7837.50元,由被告杭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姚洁律师,江苏圣典(余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知识深厚,尤其精通人身损害赔偿,合同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江苏圣典(余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4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