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洁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30日 5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XX,男,1997年6月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庵东镇新东村新湾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洁,江苏圣典(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XX,男,1999年9月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原告杨XX与被告宋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于2022年3月4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以被告租借车辆致车辆损坏为由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赔偿原告车辆维修款、拖车费等合计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XX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租车协议》及《汽车租借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租借车牌号为X的保时捷车辆,租赁期限自2019年11月22时起,租金每日1000元,合同对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2019年11月22日,被告从原告提取了车辆,当日22时18分许,被告驾驶车辆沿329国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匡堰道口处,与同方向由张XX驾驶的X号轿车发生尾随碰撞,致X号轿车碰撞同向由郑X驾驶的X号轿车后,X号轿车也碰撞同向由岑XX驾驶的X号小型轿车,造成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于当日22时40分许向“110”报警投案自首。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该交通事故致X车辆受损。鲁XX依据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20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车辆修理费49560元、拖车费500元、租车费27300元,合计77360元。余姚市人民法院以(2020)浙0281民初X号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20年6月11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支付鲁XX修车费、拖车费、租车费等合计45000元,并于协议当日履行。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未予支付,致酿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租赁车辆,应按合同约定依法使用。被告租赁期间致车辆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杨XX车辆维修款、拖车费等合计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