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洁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7日 12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宁波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应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洁,江苏圣典(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X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黄X,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X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X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先行调解。后因调解不成,本案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X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22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X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洁,被告浙江X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宁波X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变更后):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64556.6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的客户单位,双方有业务往来。2021年8月2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截至2021年7月24日,尚欠原告货款295699.50元。后被告又向原告采购了108857.10元的胶带。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原告货款264556.60元。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浙江X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答辩称: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无异议。因被告资金出现问题,与八十多家供应商正在进行协商,要求以实际货款金额的两折进行调解,原告也是知道被告的情况的。
原告宁波X科技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对账单2份、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送货单5份、微信聊天记录1组,拟证明截至2021年7月24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95699.50元,对账后被告又向原告采购了价值108857.10元的胶带,原告开具了足额的增值税发票,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4556.60元的事实。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原、被告之间有多年的采购关系,涉案货款系近六年间结欠的货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购买货品,理应及时支付货款。现被告未及时支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X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X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4556.60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