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洁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9日 28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姚XX,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洁,江苏圣典(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住余姚市。
被告:胡XX,住余姚市。
原告姚XX与被告刘X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对本案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裁定对被告刘XX、胡XX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刘XX、胡XX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而需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采用独任制进行审理,并于2022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姚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姚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XX、胡XX共同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大约2006年左右,被告刘XX向原告姚XX借款200000元,姚XX出具借条并对借期、利息等进行约定。借款到期后,刘XX重新出具借条,借条已多次更换。2020年10月30日,被告刘XX、胡XX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0月30日至2021年10月30日,利息半年支付一次14400元。刘XX、胡XX按约支付利息至2021年10月30日(利息未超过法定上限)。借款本金尚未归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按约还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XX、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审理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X、胡XX归还原告姚XX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