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卢惊涛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2日 24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卢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常州某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九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千X公司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第一,双方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千X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九X公司对于其欠付千X公司货款金额不持异议,故九X公司应支付其欠付的货款。第二,九X公司认为千X公司违反廉洁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相应的违约金应从前述货款中扣除。千X公司提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九X公司虽提出千X公司所供产品中保温壶、拖线板单价高于其他供应商,造成九X公司损失,但并未提供相应依据,且千X公司供应货物种类众多,仅凭其中两种货物价格尚不足以推定案涉交易造成九X公司实质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千X公司过错、千X公司违约行为可能给九X公司带来的损失等因素,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40891元并无不当。至于九X公司申请调取千X公司所有交税记录、开票往来信息,千X公司违约之事实已确定,该信息与待证事实无关联,不属于本案审理中需要调取的证据,故对九X公司该申请不予准许。第三,九X公司结欠千X公司货款金额明确,但双方在起诉前对于违约责任的明确和相关责任承担并未达成一致,一审法院认定九X公司自千X公司起诉之日起承担货款逾期利息,千X公司不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的利息,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九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22元,由九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