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卢惊涛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3日 1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卢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郭XX、邵XX上诉请求:1.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苏0***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用由沈XX、咸XX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郭XX、邵XX对沈XX、咸XX已经承诺同意其变更进户大门开启方式的主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对该主张,本院难以采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郭XX、邵XX在未经沈XX、咸XX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交付时原设计为内开式的进户门改成外开式,对沈XX、咸XX及其家人的正常出行造成事实上的妨害,存在潜在危险,故一审判决郭XX、邵XX将其进户门由现在的外开式更改为内开式状态,进而排除妨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郭XX、邵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郭XX、邵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