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卢惊涛律师
卢惊涛律师
江苏-常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臧某某等二人开设赌场罪案

发布者:卢惊涛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3日 2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卢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臧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常州市天宁区光华路世家小区南门西侧其经营的某棋牌室内开设赌场,雇佣周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程某某为工作人员,组织多人以红中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周某某负责日班销售刷机卡和兑换筹码卡,被告人程某某负责夜班销售刷机卡和兑换筹码卡。赌博过程中,参赌人员需从周某某、程某某处购买刷机卡(用来收取抽头款)和筹码卡(用来结算赌资)。2019年9月9日,民警在某棋牌室抓获被告人臧某某、程某某及赌客,查扣了赌博工具。至案发,该棋牌室经营赌资额达人民币786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臧某某开设赌场,被告人程某某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提供帮助服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臧某某是主犯,被告人程某某是从犯。被告人臧某某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并罚。被告人臧某某、程某某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臧某某、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对被告人臧某某、程某某所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臧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被告人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仍多次提供服务帮助赌场运营,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臧某某、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臧某某具有前科,被告人程某某具有前科劣迹,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臧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并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臧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臧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个月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列二名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没收赌博工具筹码卡273张、刷机卡121张、麻将牌336只、充值器1台、余额查询器1台、二维码卡1张。

卢惊涛,律师,专利代理师,法律硕士。曾办理过多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侵权案件,有着丰富的知识产权维权经验,同时为多家公司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66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公司法、法律顾问、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