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卢惊涛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2日 17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卢律师代理的原告:常州市某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63075元并承担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起算时间为自2022年2月1日起,其余不变。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合同应当依约履行。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被告的自认,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63075元未能付清,该款应当支付。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6307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裁判结果:
被告常州灯XXX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307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7元,减半收取688.5元,保全费651元,合计1339.5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