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能否要求查封后出租的承租人搬离
一、案例
张三因债务纠纷被李四起诉至法院,因无力返还,其房屋被李四申请执行后,被法院查封,但未张贴查封公告。该套房屋原本为闲置房屋,正打算出租。查封期间因有合适的租客王五,张三为赚取租金,将该房屋出租给王五使用,租赁期间为1年。三个月后,法院上门张贴查封公告时发现王五正在使用该套房屋,故要求王五一个月限期搬离。王五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是善意第三人,要求继续使用该套房屋。
问:王五是否可以继续使用房屋?
二、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十四条的规定,其实就是要区分查封是否进行了公示。若是未公示,则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排除妨害。反之,若是已经公示,则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要求第三人排除其妨害。
就上述案例而言,需要讨论的是,未张贴查封公告是不是等同于未公示?答案是否定的。对于不动产的查封公示,应当以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限制交易的行为为准,作为公示行为,产生公示效力。张贴封条与否,不影响其公示效力。故王五并不能以其善意第三人为由,对抗法院要求其搬离。
三、律师建议
标的物一旦被人民法院查封并经公示,未经法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再对其设立任何性质的权利负担,进行有违查封目的的处分行为。若有第三人占有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要求第三人搬离,放弃占有被执行财产。
对于不动产的查封,公示效力的发生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等管理部门的查封登记为准。在该种情形下,即便是法院还未上门张贴查封封条,也不影响其公示效力。对于一般的动产查封,则要区分动产类型,如车辆,则需要向车辆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并办理查封登记手续。若是其他一些没有管理机构的动产,则应当采取贴封条、张贴公告、封存等方式,以达到公示效力。
四、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