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执行异议的最后期限如何确定?
一、案例
张三与李四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并未能清偿后,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执行立案后,张三了解到,另案执行人王五基于其他生效判决书,在之前就已经立案执行李四。并且法院作出裁定,将李四名下车辆交付给王五抵偿债务。张三认为其有权利参与分配,故拟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此时,王五与李四的执行案件尚未终结。
问:张三能否提起执行异议,是否会被受理?
二、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修改后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修改后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从法律规定可知,对于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是要区分受让人为当事人还是案外第三人。如果是案外第三人受让标的物,比如通过拍卖、变卖方式,由社会公众第三人买得、竞得,则应当维护法律的权威及稳定,执行标的处理完毕则不能再提异议。但如果由他案执行案件当事人受让,则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即可提出执行异议,不以执行标的是否执行终结作为能否提出执行异议的标志。
三、律师建议
从法律规定来看,立法上是区分“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和“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不等同于执行程序终结。前者以执行标的的物权权属发生转移的时间点为准,而后者则是指整个执行程序的终结。但需要注意的是,终结本次执行并不等同于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只是法院无法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后,暂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因其可以恢复,所以显然不属于执行程序的终结。
就上述案例而言,虽然执行标的已经执行完毕,但只要王五与李四的执行案件,并未作出执行程序终结的裁定,那么张三就有权利提出执行异议。而至于提出异议后,是否应当作出执行回转、参与分配等问题,应在进行审查后予以认定。
参考案例:《韩某强、孙某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488号】
四、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