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对第二顺序执行人的执行问题
一、案例
张三经营一家酒店。某日就餐客户李四在酒店内行走时,被酒店内另一操作滑板车的王五,不慎撞伤。李四经治疗后,因与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确定由王五赔偿李四的损失。但因为张三的酒店作为经营的公共场所,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对王五在酒店内玩耍滑板车的行为有效管理,故需要在李四无法清偿的范围内,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王五未履行赔偿义务,李四向法院申请执行。
问:在该执行案件中应如何执行酒店?
二、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
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里的补充责任,不同于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中,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责任主体之间承担责任是没有先后之分的,但补充责任有。在债权人未要求前顺序的责任人承担责任或前顺序责任人未承担责任时,权利人无法要求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承担责任。当然,这里的“未承担责任”,不包括经执行不能后未能清偿。若是在第一顺序责任人经执行不能后,债权人是有权利依据判决书向补充责任人要求承担。
所以,就上述案例而言,法院在执行时,应当先执行王五的个人财产。若是能够全部执行到位,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若是无法全部执行,才可以继续执行酒店的财产。
三、律师建议
法律上对于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1,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派遣的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2,就是本文提到的,如宾馆、商场、银行、酒店、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3,无限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未尽到管理职责时的补充责任。
这种补充责任不同于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补充赔偿责任在责任承担上享有顺位利益,这是补充责任人在执行程序中的重要武器。若是发现执行阶段中,出现法院越过主债务人直接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或是直接执行补充责任人的财产,补充责任人可以以此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案例参考:《海南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长某旅业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监52号】
四、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 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
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 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 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