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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能否再提执行异议

作者:肖云崇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2日分类:执行事务法律研究浏览:102次举报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能否再提执行异议

一、案例

张三与李四因股权转让纠纷涉诉。经上海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不服仲裁结果,向上海市某中院申请,以仲裁中违反证据质证规则程序违法的理由请求撤销该份仲裁裁决书。后经中院审查,裁定驳回张三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李四向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张三向中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之一为之前申请撤销时的“质证程序违法”,同时又提出了其他程序违法的事由。

问:张三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应当受理法院是否应当实质审查

 

二、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 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 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裁定驳回的情形下,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必须是要基于“非相同事由”。不论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还是执行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其本质上都是对于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只是前者属于执行前的监督,后者是执行中的监督。若是任由当事人以相同事由两次主张,则属于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形。但若是“非相同时由”,则不应剥夺当事人的司法救济的权利。故在上述案例中,张三虽然前后两次发起救济程序,但第二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有新的事由,故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实质审查。

 

三、律师建议

实务中,对于什么是“相同事由”的理解不一致。通常分为两类理解:第一种,“相同事由”是指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所依据的具体事实是否相同;第二种,“相同事由”指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依据的法律是否相同。即按照第一种理解,那么虽然同样是基于程序违法,只要具体的事实不同,那么就属于“非相同事由”。但如果按照第二种理解,那么只要同样是程序违法,那么适用的就是同一条、同一款法律,这样即使是不同的程序违法事项,那么也就属于“相同事由”。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案例,最高院的观点符合上述第一种理解。即只要具体的事实是不同的,那么就应当属于“非相同事由”,应当支持提起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有权利进行实质审查。

案例参考:《天津泰某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模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350号】

 

四、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四十八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肖云崇律师,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电子刊物《民商法律研究》责任编辑。肖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