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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问题

作者:肖云崇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7日分类:公司法律研究浏览:119次举报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问题

一、案例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为某科技公司股东。张三占股50%,李四占股30%,王五占股20%。因王五并不实际参与运营,并且计划离开国内定居国外,故有意转让自己持有的20%股份。因平日与李四关系较好,便找到李四沟通股权转让事宜。双方谈妥条件后,就签订了转让协议。后在办理股权交接手续时,张三知晓此事。张三认为二人转让股权并未通知他,侵害了张三的优先购买权,应当由张三和李四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来购买王五的股权。后三人未能谈妥,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转让协议侵害其优先购买权无效。

问:该协议是否无效?

 

二、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在《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很显然,该优先购买权是有个前提的,即“对外转让”。包括该条款后续的规定: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质上,都是基于“对外转让”这个前提。

而八十四条第一款则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也就是说,内部转让并无法律上的限制,也不用遵守优先购买权、内部股东按出资比例购买等规定。

故就上述案例而言,李四和王五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并无不妥,没有侵害张三的优先购买权,也不存在任何法定无效的情形,故应属有效。

 

三、律师建议

公司内部股权转让自由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第八十四条所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本质上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在公司股东内部转让的情形下,不涉及股东以外人的利益,股东之间的人合因素不会受到影响,故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原则上无须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只要转让方与购买方协商一致,转让就应属成立生效。

当然,股东内部的转让,仍然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能存在法律法规有关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时,若是公司章程对于内部股权转让作出约定的,也应当遵守该种约定,只要该种约定没有变相禁止公司内部股权的自由转让。

 

四、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肖云崇律师,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电子刊物《民商法律研究》责任编辑。肖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