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一、案例
张三购买李四动迁所得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政策原因,动迁所得房屋一时间未能过户,故约定于3年后满足过户条件时再行过户。张三支付房款后,也实际搬入房屋居住。2年后,法警上门,表示该套房屋已被他案执行,并作出抵债裁定,上门是为了清空房屋,并出示了相关的证件、执行裁定及结案通知书等文书,其中结案通知书为3个月前出具。此时,张三知晓此前购买的房屋已被执行。
问:张三能否提起执行异议,是否会被受理?
二、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修改后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院的批复,利害关系人对于终结执行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是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或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如此规定的主要理由是,在很多案件中,利害关系人是不参与执行程序的任何阶段的,甚至是到了执行程序终结都完全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就如上述案例的情形般。张三此前并未参与执行中的任何程序,直到法警上门才知悉该房屋已经被执行。此时虽然距离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已经3个月,但张三仍可以于60日内提起执行异议,法院应当受理审查。
三、律师建议
执行程序终结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利针对终结执行的行为提出异议,但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主要有执行完毕、终结执行、销案及不予执行,其中并不包括终结本次执行,因为终结本次执行只是暂时性的。所以,若是案件处于执行中或是终结本次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完毕、终结执行、销案和不予执行情形时,则意味着执行程序的终结,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则只能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若是确实已经过了法定期限,那么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就只能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当然,能不能提出异议,讨论的是法院是不是应当受理的问题。但是法院受理后,并不代表异议就能成立。异议是否成立,则仍是需要经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判断。
案例参考:《郑某发、萝北县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执复74号】
四、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4年12月17日公布)
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
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2016年10月29日公布)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