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有加班的时间和加班中的工作内容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劳动案件中,虽然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很多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但是关于加班费的主张却在于员工本人。因为加班费是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额外报酬,需要员工举证有加班的事实,即加班时间和加班的工作内容。比如晚上下班的考勤记录,加班时做的工作成果等都要作为加班的证据用来主张加班费。对此,聪明点的员工可能会想到一个对策,就是来公司上网或吹空调等,这样一来可以节省电费和网费,二来可以赚点加班费,然后考勤记录拍照和工作成果拍照形成证据链,以便日后可以主张。对此,有些大的用人单位在自己的OA系统或钉钉上推出了加班申请制度,即员工如要晚上加班或节假日加班,先向公司申请加班,公司通过后方可加班,在加班结束后上传工作内容,以便公司审核员工的加班事实,为员工计算并支付加班费。有些用人单位推出加班申请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员工故意晚下班蹭加班费,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同时也保障了员工的基本利益。
二、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按照国务院放假规定,国庆节从10月1日至10月7日,共放假7天。这7天,只有前三天是法定假日,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因此,劳动者在前三天法定假日上班,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这笔钱不得以调休来抵销。10月4日至7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可以看出,不同时间的加班工资是不同的,;国庆节加班工资并不是按每天300%计算,以2023年国庆节为例,2023年国庆节碰上中秋节连休8天,休息时间从9月29日至10月6日,那么300%加班工资的天数为9月29日,10月1日至10月3日,200%加班工资的天数为9月30日,10月4日至10月6日。但是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自由协商或由各省部门予以规定。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一)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所在的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为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二)执行上述有困难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发:1、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2、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以加班加点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收入为计发口径;难以区分的,以上月实发工资的70%为计发口径。三、计发基数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口径。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对于加班工资计发口径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但是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都是人社局的统一标准,并没有对加班工资进行明确约定,而且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只约定了当地的最低工资,也没有约定奖金,提成等,很多员工没仔细看就签字了,这给后续主张加班费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比如某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只约定了岗位基本工资为2280元(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实际员工到手的工资在8000元左右,即使员工真的存在加班事实,那么仲裁委基本会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2280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即使员工国庆节每天加班,那么算出来的加班费往往会非常少,只有几千元,基本加班费会支持很少。
如果劳资双方未签过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没有工资构成,员工有加班的证据,按照浙江省的规定该员工这个月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按照该员工上个月实发工资的70%作为本月加班费的计发基数。
三、国庆节安排员工加班,节后安排员工调休的仍要支付加班费,但仅限300%工资的天数。
在国庆节安排员工加班,在规定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三倍的几天加班的,即使安排调休也要支付三倍加班工资。
【加班费争议的案例】
1、某甲入职A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3000元,实际税后工资为9500元左右,国庆节A公司为了项目赶工,A公司要求甲在国庆期间留下来加班,甲在国庆节10月1日 2日 5日进行了加班。节后A公司未安排甲调休。次月A公司未向甲发放国庆加班期间的加工工资,甲遂提出被迫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
对于甲在国庆期间加班工资计算方式如下:由于劳动合同基本工资3000元,那么加班费计算基数为3000元,日薪为3000/21.75=137.93元。10月1日、2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300%加班费,故甲在10月1日、2日的加班工资为137.93*300%*2=827.58元,10月5日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200%加班费,故甲10月5日的加班费137.93*200%=275.86元。那么甲在国庆期间的加班工资总计为827.58元+275.86元=1103.44元。
2、某甲入职A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实际税后工资为10000元,9月份税后工资也是10000元,国庆节A公司为了项目赶工,A公司要求甲在国庆期间留下来加班,甲在国庆节10月1日 2日 5日进行了加班。节后A公司安排甲调休二天。次月A公司未向甲发放国庆加班期间的加工工资,甲遂提出被迫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
对于甲在国庆期间加班工资计算方式如下: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其加班工资应以9月份实发工资的70%计算,甲9月份税后工资10000元,那么加班费基数为10000*70%=7000元,日薪为7000/21.75=321.84元,故甲在10月1日、2日的加班工资为321.84元*300%*2=1931.04元,由于节后进行了调休,那么10月5日不计算加班费。故甲国庆期间的加班工资为1931.04元。
综上,劳动者要主张国庆节等节假日加班费的,不仅要有加班的证据,还要结合劳动合同关于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来确定准确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