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和让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8日 3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20年7月10日18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XX镇长阳天地X号楼下非机动车停放处,被告人江某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HIMO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HIMO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8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办案经过】
1、律师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建议将被盗电动自行车退还被害人;
2、建议积极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3、和检察官表达认罪认罚的悔罪态度。
【律师辩护】
1、系初犯
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诚恳;建议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取辩护意见,从轻处罚,判处4个月拘役刑,并处罚金4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