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和让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1日 20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6年6月9日,被告人郭×在其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村的暂住地内,以300元的价格向肖×出售土制海洛因(吗啡类);后被告人郭×于同年6月12日被抓获。
【办案经过】
办案律师与办案民警了解案情、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嫌疑人确实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与检察官交换辩护意见,争取到比较合理公平的法律判决。
【律师辩护】
被告人郭×无犯罪记录,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