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和让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9日 3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8年7月27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京福路垡上路口时,与同方向许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后乘马某)相撞,后将马某碾轧,造成马某死亡,许某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害人马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王辉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被告人王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办案经过】
办案律师经于办案民警、交警沟通、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后,王某确实构成交通肇事罪。
【律师辩护】
王某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态度良好,积极对被害人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院适用缓刑。最后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