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和让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0日 2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申某在北京市丰台区XX购买“克隆”出租车一辆,同月在其暂住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新安XX47-3-303通过网络购买×××机动车号牌一副、北京市营运证一张(编号160XXXX7147)用于运营“克隆”出租车。经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XX出租汽车管理处认定,上述北京市营运证为假证。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认定,上述机动车号牌为假。2017年6月3日,民警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新安XX东区47号楼楼下发现上述“克隆”出租车,后在该车内起获上述机动车号牌及北京市营运证,当日,被告人申XX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办案经过】
经与办案民警沟通案情、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后,申X确实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与检察官交换辩护意见,争取到比较公平合理判决。
【律师辩护】
1、被告人申XX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未造成较大的社会不良影响;2、被告人申XX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初犯;3、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没有逃跑、抗拒抓捕等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部分辩护意见,判决拘役五个月,判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