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和让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1日 14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5年1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何×在位于本区潘家园X号楼×门×号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从该处起获被告人所持有的枪状物六把、弩两把,经鉴定其中三把枪状物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涉案枪状物、弩均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2月24日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并且与办案民警沟通,准确细致了解案情后,嫌疑人确实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是主观并无恶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此制定了轻罪争取缓刑的辩护思路,
【律师辩护】
一、被告人系初犯
二、被告人到案后积极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三、被告人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认罪悔罪态度好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