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和让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4日 3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9年8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谭X在北京市大兴区西XX因琐事与被害人张X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谭X持凳子对张X进行殴打。经鉴定,张X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当日,被告人谭X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自被告人谭X处扣押凳子1把,且被告人谭X已赔偿被害人张X,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被告人谭X犯罪情节轿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希望能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鉴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认为被告人谭X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