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和让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4日 2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杨XX在其租住地北京市大兴区XX镇后XXXX一出租房内,非法灌装假冒“壳牌”、“美孚”、“嘉实多”注册商标的各种型号的润滑油予以销售并获利;其中自2019年4月起,被告人游XX受雇于被告人杨XX,明知其从事上述违法活动仍协助被告人杨XX从事灌装润滑油等活动。
2、被告人杨XX、孟XX、游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均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有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账本复印件,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证明、鉴定书、商标注册证等,到案经过,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1、被告人杨XX主观故意不深;2、被告人杨XX制作的润滑油大部分尚未销售出去,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3、被告人杨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4、被告人杨X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