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和让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4日 1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高XX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深圳XX公司等公司的名义,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等手段,以投资理财项目可以返本付息为由,公开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其中,高XX参与非法吸收报案投资人资金人民币190余万元,造成报案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0余万元。
2、被告人高X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等形式伙同他人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采用投资项目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另鉴于高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且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3、高XX在本案侦查阶段退赔7万元后未能在一审期间继续退赔事出有因。现高XX及其家属愿意继续退赔。希望二审法院对其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