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和让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4日 4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吴X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2、被告人吴X夫妇未经注册商标,从他人手中购买假冒的某洋河蓝色经典系列白酒商标、包装物、制假工具,并从被告人王X等人手中购买回收的空瓶,从被告人吴X与田X手中购买散酒,在洋河镇东关居委会三组52号被告人沈X、倪X夫妇家中和洋河镇三葛居委会七组57号被告人梁X家中包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为洋河蓝色经典系列白酒4200余箱;被告人吴X将部分包装好尚未销售的经典系列白酒储存在被告人李XX家中;被告人黄X明知被告人吴X销售假冒海之蓝白酒,为谋取非法利益,仍通过自己注册成立的壹某物流代为运送白酒至山东曹县。被告人吴X涉案价值约人民币130万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0万元。
3、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等情形,在刑事诉讼中,在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应以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来认定相关事实,以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