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和让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2日 12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刑事
法院判决时间:2017 年12 月26 日
法院名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裁判文书号:(2017)川刑终101号
代理律师姓名:金和让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XX
供稿:北京XX 金和让
检索主题词:刑事二审改判、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辩护
(二)案例正文
扎X某某故意杀人罪案
(金和让)
【案情简介】上诉人扎X某某是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某寺院的僧人,因琐事与同寺庙僧人扎X发生打斗,在第二次打斗中扎X某某用事先准备的藏刀将被害人扎X左上肢、背部、腰部多处刺伤后逃离现场。之后,被害人扎X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扎X的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第二天,上诉人扎X某某在警察及家属的劝说下投案自首。
本案中,侦查机关四川省理塘县公安XX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立案侦查,但侦查结束移送理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理塘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认为本案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定性不准确,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因此,理塘县人民检察院并未以故意伤害罪向理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是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将本案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故意杀人罪向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甘孜藏族自治州判决虽确认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但同时判决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审中,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告人出庭辩护,但一审辩护人并未对罪名提出异议。一审判决之后,上诉人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经二审辩护人及上诉人家属多次做工作,上诉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上诉人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25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家属对上诉人出具谅解书对上诉人表示了解,同意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从轻处罚。之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为无期徒刑。
【代理意见】本案二审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有几点。第一,辩护人认为本案的罪名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不应该定性为故意伤人罪。第一次发生打斗后被害人人扬言要殴打上诉人,被害人随身携带一个包,让上诉人很容易误认为被害人所携带的包中装有凶器,因此上诉人携带道具的行为不能定性为是故意杀人罪的预谋,而是一种防卫心理。另外,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失血过多休克性死亡,而事发地离医院有100多公里,理塘县交通不发达,死亡原因虽是上诉人的伤害行为直接引起,但与救治不及时有极大的关系,如果对被害人救治及时不至于发生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第二,本案的发生被害人一方有过错,并属于突发案件,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及时一审判决定性没有错误,量刑也过高。
第三,本案在侦查过程中在证据的封存提取及被害人死亡的准确时间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按照上诉人的供述,上诉人与被害人发生第一次打斗后,被害人扬言要殴打上诉人并将一个包挂在胸前,上诉人怀疑被害人在包中放有凶器,但整个卷中,侦查机关对该包进行封存,查验包中有何物品,甚至对该包没有任何记录,而该包对上诉人起到了心理上的误导作用,误认为被害人将伤害自己。该证据的缺失导致无法正确认定上诉人随身携带刀具的真实目的。关于被害人的死亡时间,以及案发时间与被害人死亡时间的间隔,侦查机关并未准确的进行侦查及记录,导致难以正确评估未能及时救治对被害人死亡的影响程度。辩护人认为,按照刑事诉讼对事实认定证据应该确实充分的要求,根据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在证据有瑕疵的情况下本案不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第四,本案在二审中,上诉人家属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已经对上诉人表示谅解并同意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因此,本案应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从轻或减轻判决。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为无期徒刑。
【裁判文书】本案二审文书号为:(2017)川刑终101号,现已经生效。
【案例评析】本案中,侦查机关四川省理塘县公安XX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只是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一审判决后,一审的侦查人员对判决结果都很吃惊,认为定性错误导致量刑过重。二审中,辩护人到理塘县公安XX见过侦查人员,既他们介绍,这一类案件之前在理塘县也发生过好几起,之前都是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的,判决大多数也就14年左右。辩护人请求侦查人员帮助做工作请求帮助与被害人家属沟通进行和解,侦查人员也非常乐意并积极配合,并最终取得成功。但本案一审公诉机关推翻了侦查机关的定性也与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对证据提取、封存、查证的瑕疵也有很多大的关系,如侦查机关的工作更细一些,也许本案的定性就会改变。
本案中,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中被告人家属并未委托律师参与辩护,家属对本案刚开始的时候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侦查人员说这类案子只能定为故意伤害罪,判刑最多也就10几年,再说上诉人还有自首情节。如果二审前的三个阶段有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辩护,那么结果也可能改变,至少在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会发现证据的瑕疵并提出补充侦查的意见,如果及时补充侦查,那么对定罪量刑有较大影响的关键事实也许能够更清晰,从而导致结果的变化。
对于一审判决的定性,本案无论定故意杀人罪或是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都会有一定争议,但笔者倾向于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即使定故意杀人罪,在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本案属于突发的情况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偏重,判处无期徒刑较为合适。
本案二审中,在上上诉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协议,上诉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是正确的,但二审判决量刑依然过重,即使维持一审判决对罪名的认定。对上诉人来说,二审改判为无期从实际所需服刑的角度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如果不上诉,判决之后两年正常也就改为了无期徒刑,而本案上诉后二审审理持续时间非常长,几乎持续了两年,而无期徒刑的开始执行时间是从判决生效后开始执行,也就是二审无期徒刑判决生效后满两年才能减为有期徒刑。而本案,在二审判决时的这个时间点如果上诉人不上诉正常也过了两年的死缓考验期改为了有期徒刑。因此,从刑法执行期限的角度上诉人上诉不上诉实际服刑时间基本上是一样的,这对上诉人不公平,毕竟对被害人家属赔偿了25万,我相信二审法官没有实际考虑过这个问题。本案中,因被害人家属对上诉人已经谅解,即使改判为有期徒刑被害人家属也不会有太大异议,对上诉人也更公平。
【结语和建议】通过本案,个人有以下几点总结及建议:
第一,对于定性比较有争议或者证据类型比较多、比较复杂的案件,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及辩护人适当介入是由必要的,至少能从控辩不同的角度对证据的收据提供不同而有益的意见,能够尽可能避免侦查工作及证据出现瑕疵,从而影响对案件性质的准确定性。
第二,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在二审中对于应该改判的案件特别是对于因双方和解而具有改判情节的案件,因充分考虑上诉期限以及改判后上诉人应该实际服刑的期限等因素,让定罪量刑更加合情合理。
第三,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不仅要对案件的性质定性及量刑情节进行辩护,更要对案件证据的收集从辩方的角度提出建议,及时提请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辩护人认为应该收集的证据等。
第四,辩护人在刑事辩护中,尽可能对案件的量刑幅度等直接提出建议,本案中,如果辩护人在二审辩护中如果直接提出应对上诉人改判为有期徒刑,并详细说明如果改判为无期徒刑那么上诉人最终的服刑时间与不上诉服刑的时间基本一致,那么可能最终说服法官改判为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