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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产名犬被撞索赔幼犬被驳

2015-10-20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949人看过举报

时下,养狗已成为一种时尚,人们普通认为狗是人类忠诚的朋友,对狗的喜爱程度远远超过了其它的动物,然而随着人们养狗的普遍,狗伤人和人伤狗的事情却频频发生,让养狗人士着实头疼,特别是名犬被伤,真可谓是劳心劳费。

2014年7月3日傍晚6点左右,阮某驾驶机动车下班回家经过某地,此时谢某牵着边镜牧羊犬在该地段遛弯。当阮某的车辆经过时,犬因受惊,挣脱锁链跑向公路左侧,被阮某驾驶的车辆撞伤致死。被撞时,该边镜牧羊犬系待产母犬。 在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谢某一纸诉状将阮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阮某赔偿边镜牧羊母犬及腹中待产的八只幼犬共计30000万元。经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谢某损失为:边镜牧羊母犬一只17000元,腹中待产八只幼犬扣除死亡率及相关费用为8000元,共计损失2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阮某驾驶车辆将原告谢某所有的边镜牧羊犬撞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也存在对犬只管理不善的过错,致使犬只脱离其控制被车辆撞死。但是在孕妇母体内的胎儿因交通事故夭折的情形尚不能得到直接单独赔偿,如专门对母犬体内的待产幼犬损失进行赔偿,将会导致对财产的法律保护标准高于对人的保护,这显然有悖法律的基本理念和社会公序良俗,故原告的相应主张不应支持。据此,法院驳回原告谢某对待产幼犬的赔偿请求,判决被告阮某赔偿10200元。

[律师点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财产受到侵害的应按损失发生时价格计算。故确定财产损失金额的时间基准点应为损失发生时,而不宜以其后的时间点作为判断依据,否则将会因时间拖延、价格涨跌对双方造成不公,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本案中,待产幼犬,由于尚处于母犬体内,并未与母体相分离,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并不属于独立的物,其在生活实践中也不能单独成为交易的标的,其价值不能用金钱直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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